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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企业、缴存职工、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截至2022年底。在疫情期、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不视作断缴,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借款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出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征信系统。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无自有住房,可以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须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和配偶每月合计租赁住房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一年的租赁住房费用总额。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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