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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02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商转公”?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
(二)转贷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新调入我市的职工正常连续缴存的情况可合并计算);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夫妻双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产权明晰,不动产权证在5年之内(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六)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七)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并提供由原商贷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
(八)同意用原商贷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九)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03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按照我市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3份;
(二)转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五)原商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六)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还款银行账户余额证明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余额截图(账户余额必须大于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差额)。
(八)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的本人本市I类借记卡;
(九)公积金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出具社保缴存明细(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含),出具社保缴存明细(近6个月)和个人所得税税票(近6个月);
(十)配偶退休的,出具退休证原件和近6个月工资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
(十一)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04
我市任何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都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办理,但办理流程有所区别。原商贷银行是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放款银行的,无需自行结清原商贷,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原商贷银行不属于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放款银行的,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报备后,自行结清原商贷并撤销抵押,再办理“商转公”贷款,原商贷结清日期至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日不得超过三个月。
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放款银行有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
05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贷款咨询:转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出具《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一式3份),转贷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并同商业银行签订《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
(二)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受理贷款申请,经两级审批后,贷款手续转至原商贷银行。
(三)办理抵押:原商贷银行通知转贷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转贷人接到银行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转贷人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四)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转贷人原商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五)结清商贷:转贷人应按通知时间到原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结清手续。超过3个工作日仍不办理的,原商业银行将贷款资金原路退回,公积金中心将该笔商转公贷款作结清处理,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将从转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还款银行账户中扣除。
06
什么情形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商贷房屋产权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07
转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结清原商贷手续,造成贷款资金被退回的,还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按照我市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规定,转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结清原商贷手续,造成贷款资金被退回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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